根據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幹部任期制試行辦法》(穗國稅發[2002]729 號)的規定,錢於麗等19 位科級領導幹部任期屆滿,經考核合格,我局黨組決定:
凌濤同志任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東區稽查局案件審理科科長;
以上同志的職務任期為三年,任職時間從2007 年9 月起計算。
根據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幹部任期制試行辦法》(穗國稅發[2002]729 號)的規定,錢於麗等19 位科級領導幹部任期屆滿,經考核合格,我局黨組決定:
凌濤同志任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東區稽查局案件審理科科長;
以上同志的職務任期為三年,任職時間從2007 年9 月起計算。